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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康县公安局拘留三名 散布虚假信息、扰乱公共秩序人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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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3-14 13:52:3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 来自:河南焦作| 来自河南

三名网民利用朋友圈、贴吧等网络媒体,为引起公众关注,在他处截取外地视频,编造“视频内容为太康”的谣言,散布虚假信息,扰乱社会秩序,太康县公安局迅速开展调查,将三人依法行政拘留。

案例1:李保某编造“小孩器官被挖”案。太康县居民李保某,在“太康吧”内发帖,“毛庄许楼一田地里挖出小孩尸体,小孩器官被摘走”引发不明真相的网友跟帖评论。经查,此信息为虚假信息。3月12日,李保某被行政拘留5日。

案例2:张军某编造“电工被烧死”案。太康县居民张军某,在“太康吧”内发布一段“有人被电死亡”视频,称“太康县朱口镇修电电工烧焦了”,被网友大量转发。经查,此信息为虚假信息。3月11日,张军某被行政拘留5日。

案例3:刘某编造“太康三中校园暴力”案。太康县居民刘某,截取朋友圈内“外地校园暴力视频”,加上“太康三中”文字后转发,在朋友圈内被大量转发,扰乱了公共秩序,特别是对太康的校园安全造成恐慌。3月13日晚,刘某被行政拘留7日。

相关法律: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5条规定,散布谣言,谎报险情、疫情、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《刑法》第291条规定,编造虚假的险情、疫情、灾情、警情,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,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,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警方提醒:利用互联网、微信、微博等网络途径,捏造、扩大事实,制造、传播网络谣言,都是违法犯罪行为。大家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文明上网,做到“不造谣、不信谣、不传谣”;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之前,不要轻易相信和随意编造、转发不良信息,以免造成社会混乱和群众恐慌;造谣和传谣都要承担法律责任,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查处、严厉打击。(张磊落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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